1.
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
3.
凡工作年限满30年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二、特殊工种。1、在高温,井下,高空等特殊工种工作10年以上,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5年退休。2、患有某些疾病,经过审批可以在一定规定年龄办理病退。3、某些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政府为了安置职工,规定的特殊政策,可以提前几年退休。4、有些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经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劳动部1999年8号文件《关于做好劳动报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颁布日期:1999-08-01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关于做好劳动报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经营管理法》,劳动部制定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要把劳动报酬管理作为劳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实施劳动报酬制度时,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社会风尚、原则和精神。
二、企业应当根据劳动者劳动内容、工作效率、劳动条件及其他经济因素,根据企业情况制定劳动报酬制度,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经发现应当及时处理。
四、劳动者以合同制或劳务派遣方式参加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五、劳动者参加计件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劳动效率支付报酬,不得按劳动量减少报酬。
六、企业应当尽快把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最迟应当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报酬。
七、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报酬管理制度,加强劳动报酬的记录、登记、报告、检查等工作。
八、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报酬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积极协助企业进行改进。
特此指导意见!
劳动部
199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