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 审批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实施
第一名:荷兰,男性185.5cm 女性172cm
第二名:丹麦,男性181.5cm 女性170cm
第三名:德国,男性180.2cm 女性170.1cm
第四名:英国,男性180.1cm 女性170cm
第五名:挪威,男性179.7cm 女性169.4cm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2.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 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