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1996),总磷和总氮的排放标准在不同情境下有所不同。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总磷和总氮的标准,但有磷酸盐和氨氮的排放标准。对于水产养殖废水,总磷的排放标准为每千克水产养殖废水中总磷的排放量不得超过0.5毫克,总氮的排放标准为每千克水产养殖废水中总氮的排放量不得超过15毫克。另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修订版中,总磷一级A排放标准为不超过0.5,总氮一级A排放标准为不超过15。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中Ⅲ类总氮和总磷标准,总磷基本标准限值为不超过0.2,总氮基本标准限值为不超过1。
PH计是用来检测溶液酸碱度的仪器,废水处理中常用的PH计可以量测废水中的PH值。废水的PH值可以反映废水的酸碱性质,进而判断废水是否符合标准排放。PH计的优点是精度高、反应迅速、易于使用和维护。在废水处理中,PH计要求对废水的温度、压力、盐度和颜色都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同时,废水处理中PH及其变化对水质影响较大,因此PH计的使用对于废水处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 排入GB3838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第二条 排入GB 3838中、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第三条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第四条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第五条 GB3838中、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