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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9条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要求和法院签收证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在民事诉讼实务中,通常采用《证据材料清单》或《证据材料目录》等形式进行,同时应当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据资料的证明对象、证据材料的内容进行简要说明,注明每种证据的份数和页数。证据材料的来源是指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从何处发现和如何取得,是自己控制还是他人占有。证据材料的证明对象是指证据材料所证明的待证事实。证据材料的内容是指证据材料证明待证事实的形式,比如说遗嘱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文字形式来证明待证事实。
其次,当事人应当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从实务操作而言,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数量比较多,大部分当事人都是在《证据材料清单》或《证据材料目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是的,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需要分类整理。分类整理证据材料有利于律师更好地理解案件,减少错漏,避免证据混乱。分类后的证据材料也更容易被法官理解,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因此,原告在提供证据材料时应尽可能将其分类整理,方便律师和法官使用。
如果原告在审理期间转让全部债权,则该债权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已经不存在。因此,原告不再有权对该债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诉讼,包括执行异议之诉,因为原告已经不再具备该债权的合法权益。
同时,据我所搜寻到的互联网知识[4],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义务向法庭陈述真实情况并接受宣誓。如果原告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败诉,而在审理期间转让了全部债权,如果原告在诉讼中未真实陈述这一事实,那么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能会被质疑作伪证、虚假陈述等行为,从而影响当事人的信誉和案件判决结果。
因此,在执行异议之诉败诉的情况下,原告转让全部债权后已经失去了该债权的合法权益和在法律中提起诉讼的资格,同时在诉讼中应真实陈述事实并接受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