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决定。集体讨论的前提是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但是否具备上述前提条件,是否需要集体讨论,原则上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畴,只要不属明显不当,司法机关不宜干预。
行政处罚不予立案的法律规定如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写)处理决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