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主体不同。失信自然人是个人,失信法人是单位,是实体。
二是责任不同。失信自然人承担全部责任,失信法人则由法人承担责任,如果是有限公司,则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是无限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则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代表则有关联责任。
一般是两年内不得再担任法人代表,但不承担偿债责任。 同时被执行人不同,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同。公司法人被执行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是法人,被强制执行的财产是该法人的财产;个人被强制执行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是自然人,被强制执行的财产是自然人的个人的财产。
有以下几种: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
因为在社会各个领域中,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并被列入失信名单。
个人可能存在欠债不还、拖欠租金、不履行法律判决等情况,而企业可能涉及欺诈、侵犯知识产权、违约不履行等行为。
因此,失信主体的身份并不限于个人或企业,而是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情况。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出台了多项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
对于企业而言,被列入失信名单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声誉,还可能受到各种限制和处罚。
因此,企业应加强自律,合法合规经营,避免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保持良好的信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