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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23年47号文解释
时间:2025-05-13 04:46:21
答案

国发〔2023〕47号文是指《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是该文件的部分解释:

该文件旨在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力量。该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减轻企业负担、加强融资支持、推动转型升级、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以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具体来说,该文件提出了以下措施:

减轻企业负担:通过减税降费、优化涉企收费、降低要素成本等方式,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加强融资支持:通过完善融资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信贷支持等方式,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推动转型升级:通过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绿色发展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向高质量方向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通过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式,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提升市场竞争力。

总之,国发〔2023〕47号文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文件,旨在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关于该文件的信息,建议前往国务院有关网站查询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国发2023年14号文原文
答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三、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辅导和政策精准推送工作,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减税红利精准直达。

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发590号征收与补偿条例宗旨
答案

一、国务院令第590号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五条重点补偿原则

1、房屋补偿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原则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至少是1:1的比例,也就是拆多少补多少,要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而我们老百姓进入拆迁实践时也应该知道房屋补偿要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计算补偿合理与否时可以与周边市场价格对比。被征收人有和征收方协商补偿的权利,认为补偿不合理的,应当及时与征收方谈判,谈不妥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争取。

2、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原则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0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是有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的。并且应该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行还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无论如何不能由征收方直接指定。

实践中会出现征收方自行指定评估机构的情况,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征收方主导,掺杂了征收方的意志,这很不利于评估结果的公正。

3、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7条赋予了被征收人“先补偿,后搬迁”的权利。征收部门要先履行补偿义务,才能合法的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如果任由征收方“先拆后补“的话,本应属于被征收人的补偿可能无法得到实现,最终的结果就是基本生存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4、禁止任何逼迁原则

实践中,断水断电逼迁屡见不鲜,很多拆迁户都迫于这种手段签署了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难道说只有妥协一条路可走?

须知,逼拆行为无论在出现在哪个阶段都是违法的。国务院令第590号令第27条明确对“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停水停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提出了禁止。

因而被征收人遭遇任何“逼迁”,都不应轻易妥协。应当要收集并保存好各种证据,比如物业服务合同,供水、供电合同,水电交费记录等书证,比如对断水断电等逼迫行为进行录像,记录违法行为下等等。在搜集证据的同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不要错过期限而失去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机会。

5、拆迁户对补偿方式自由选择的原则

国务院令第590号令第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实践中,必须保证被征收人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的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征收方不得只提供一直补偿方式或是在确定补偿时不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直接指定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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