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具体条件如下:
1.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2. 申请生育津贴时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籍证明、生育证和医院出具的分娩证明等材料。
3.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4. 享受生育津贴的夫妻,应当在孩子出生后一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
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计算并核定应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并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给生育的配偶。
6. 生育津贴的标准应当高于生育保险基金同期支付一般医疗费用的标准。
7. 生育津贴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配偶,直至婴儿一岁为止。
8. 具体生育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应当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的申请和发放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和完成,具体时间以当地政府公布的规定为准。
上海生育津贴与用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生活津贴的期限为产假98天,难产假15天,晚育假30天,合计143天;按最低标准计算:2892÷30X143=13785.2元。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总计在16785.2元。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要求。
上海生育保险享受标准
上海生育保险享受标准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两方面,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孕妇是否从业划分为两个发放标准。
1、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妇女
a、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保局要求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b、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c、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2)失业妇女: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保局要求的最低标准计发。
2、生育医疗补贴:
上海市生育医疗补贴标准为:
3、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